“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您如何申请审批? (见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