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哪些地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领域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江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2013年底,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拟定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2014年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核通过。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为什么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我市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经过多年的努力,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累计少生50多万人,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加之我市多年来一直实施农村“单独两孩”政策,“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什么好处?
一、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人口生育水平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户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持续下降,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当前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市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二、有利于稳定家庭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市家庭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居住离散化趋势,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市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大大低于更替水平。生育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市未来人口增长会有什么影响?
据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头几年因补偿性出生,短期内出生率会有一定幅度的抬升。未来两年,我市出生人口在原有基础上可能增加2000人左右。政策性补偿生育过后,生育堆积压力基本释放,正常增加的出生人口会减少。也就是说,短期的累积效应释放后,我市每年出生人口只可能增加400人左右,全市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
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评估,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引导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