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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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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10月9日《高邮日报》以“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出炉”为题报道了这一事关全市60多万参合农民切身利益的利好消息,广大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笔者就此政策走访了相关负责同志,并以问答形式作详细解读。 

  核心提示一:大病保险不再额外缴费

  问:怎样才能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 

  答:凡已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其中用于大病保险的资金不再需要参合居民额外掏腰包。根据扬州市统一部署,今年我市按人均7.5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大病保险资金。今后,在提高年度筹资标准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核心提示二: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 

  问: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答:参合居民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中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果达到1.2万元,即可申请大病保险再报销。 

  核心提示三: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65%

  问: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采取累进分段补助的办法。即,大病保险补助金=(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新农合已补偿的费用-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规定的报销比例(其中,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的费用部分报销50%;5万元至10万元的费用部分报销55%;10万元至15万元的费用部分报销60%;15万元以上的费用部分报销65%)。 

  核心提示四: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有明确规定 

  问:哪些费用项目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答: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项目有:1、在统筹地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未经转诊外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可除外;2、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3、《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4、医用耗材、药品、检查等单个计价单位的定价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最高值的;5、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材料等费用;6、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7、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核心提示五: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从7月1日起执行

  问: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执行时间怎么计算? 

  答: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和《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扬卫基妇〔2013〕27号)文件精神,我市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7月1日以后住院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如果达到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才可以申请大病保险再报销。 

  核心提示六:居民重复参保不重复报销 

  问:参合居民怎样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答:参合患者必须先办理新农合报销,然后才可以办理大病保险报销。“参合居民患上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如果自行购买了商业保险,原则上应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后凭相关手续申请新农合基金补偿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如果农村居民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新农合参合年度内多次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年终一次性申请办理大病保险再报销。 高卫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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