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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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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烟草专卖局 高邮市物价局
关于联合开展卷烟明码实价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强化对卷烟零售户明码标价的引导和管理监督,维护我市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邮市烟草专卖局和高邮市物价局将联合开展卷烟明码实价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行动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杜绝高价卷烟。根据国烟计[2012]108号文件要求,全国烟草行业已取消零售价超过1000元/条的卷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零售价超过1000元/条的高价卷烟。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卷烟过程中,如发现市场上有高价烟销售的,可以向市物价或烟草部门投诉反映,举报电话号码为:12358(物价)、12313(烟草)。 

  二、明码标价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大卷烟零售户应根据烟草部门的统一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卷烟销售价格,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应。对拒不配合标价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物价和烟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诚实守信经营。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烟草部门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销售卷烟,不得抬高或降低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诚信经营,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的稳定。对未按明码实价销售卷烟的,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烟草部门将停止相关牌号规格卷烟的供应。 

  四、规范守法经营。广大持证卷烟零售户要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范销售行为。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行为的,应立即自觉停止卷烟经营业务,烟草部门将依法联合查处;对无证经营且擅自提高零售价格,扰乱正常卷烟市场秩序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邮市烟草专卖局

  高邮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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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专版06关于联合开展卷烟明码实价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2-09-19 2 2012年09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