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绝高价卷烟。根据国烟计[2012]108号文件要求,全国烟草行业已取消零售价超过1000元/条的卷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零售价超过1000元/条的高价卷烟。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卷烟过程中,如发现市场上有高价烟销售的,可以向市物价或烟草部门投诉反映,举报电话号码为:12358(物价)、12313(烟草)。
二、明码标价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大卷烟零售户应根据烟草部门的统一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卷烟销售价格,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应。对拒不配合标价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物价和烟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诚实守信经营。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烟草部门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销售卷烟,不得抬高或降低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诚信经营,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的稳定。对未按明码实价销售卷烟的,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烟草部门将停止相关牌号规格卷烟的供应。
四、规范守法经营。广大持证卷烟零售户要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范销售行为。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行为的,应立即自觉停止卷烟经营业务,烟草部门将依法联合查处;对无证经营且擅自提高零售价格,扰乱正常卷烟市场秩序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邮市烟草专卖局
高邮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