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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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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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职能 服务项目建设
  周启泉

  一、项目建设涉诉纠纷特点及成因

  (一)受阻项目多为重大项目建设。这些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工期要求紧迫,一旦受阻停工,将导致难以估算的严重损失,给投资人和项目主体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与阴影。

  (二)纠纷类型以“排除妨碍”为主。涉诉纠纷多数为排除妨碍案件,相关社会矛盾突发性强,妨碍人把“停工损失”作为有利于己的博弈条件,在项目工程进场实际施工后才突然“发难”,化解难度大。

  (三)妨碍人普遍存在“闹事求偿”心态。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的相邻人通常提出项目建设对其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并以此为由制造各种事端,采取非法妨碍行为,逼迫项目停工,要求获得高额补偿或满足其他不正当诉求。

  (四)对立情绪严重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多数项目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依法补偿到位,但妨碍人仍经常采取煽动民愤、阻断交通、围堵机关等极端行为,维稳压力巨大。

  二、减少项目建设纠纷的建议

  (一)规范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确保合法规范有序。项目建设一定要置身于法律的框架内。因此,在项目建设上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做到规范有序,绝不给无理取闹者有任何可乘之机,绝不让项目建设成为非法妨碍者要挟政府或建设单位的平台。

  (二)加强项目建设舆论宣传,确保更加凝心聚力。

  (三)细化项目建设责任机制,确保部门协同配合。要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建设的责任机制,进行细化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尤其是协同配合的责任,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的要求落实到职能部门,落实到具体领导,落实到具体人员。

  (四)做好项目建设稳评工作,确保应对及时有效。对重大项目建设,专门成立项目主体、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稳评工作小组,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摸排查访,作出基本的涉诉纠纷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激烈矛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协同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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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两会特别报道04发挥司法职能 服务项目建设 2012-04-26 2 2012年04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