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创建阶段(1950—1958年)
从1950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到1958年9月撤消全国各级人民防空机构,为人民防空工作的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呈现出由迅速建立到暂停的大起大落的特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
195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确定建立人民防空领导机构,构筑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二阶段:
恢复再建阶段(1959—1968年)
从1958年9月撤消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到1968年,为人民防空工作恢复再建阶段。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再一次出现迅速恢复再建到文化大革命受冲击的大起大落的状况。
1965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恢复,并召开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回顾了我国人防工作的状况,研究了当前的形势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任务。
第三阶段:
应急建设和全面发展阶段(1969—1978年)
1969—1978年,是人民防空事业由应急建设转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对人民防空管理体制作了调整,由公安部移交军队管理,形成了军政双重领导体制,并由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先后担任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
1971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领导下,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总结了人民防空工作的经验教训。
1978年,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
第四阶段:
调整改革阶段(1979—2000年)
1981年,召开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座谈会,贯彻调整方针。
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00年,召开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广泛动员、扎实建设、严密防护、力保潜力”的指导思想。
第五阶段:
全面协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确定了新世纪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
200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总结了“十五”期间人民防空工作,研究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大力推进人防建设由机械化条件下的防空袭准备向信息化条件下的防空袭准备转变,由单一的人防体制逐步向防空防灾结合的民防体制转变,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依法管理模式转变。”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一五”人民防空建设的成就、经验,部署了“十二五”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和改革的战略任务,讨论修改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防空建设第十二个五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