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5)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6)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5)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1)(2)(3)(6)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2)(3)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2、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面积1100元/平方米。工业类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面积600元/平方米。
2、易地建设费免收条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重建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3、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条件: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项目;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4、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履行行政许可要求,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面积2000元/平方米。
5、人防工程竣工备案面积少于行政许可面积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补缴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