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2、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必建”的原则,城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免建条件界定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如下表。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3、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4、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5、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易地建设。
6、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不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7、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含粮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生产性物流仓库(含粮库)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市规划局的规划控制条件或市发改委立项批复。
8、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9、临时民用建筑的界定:规划局认定的临时民用建筑审批文件。发改委出具的临时民用建筑立项审批文件。临时民用建筑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10、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的界定: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危旧住房鉴定证明或发改委出具的危旧住房审批文件。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11、其它特殊建(构)筑物的界定: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其它特殊建(构)筑物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三、配建比例界定
1、新建民用建筑,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统筹布局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3、城市规划区内人防工程体系基本完善后,即满足最低结建面积后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最低结建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除以30乘以1.2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