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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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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户告知书
  尊敬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就有关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提出如下告知: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同时,须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城市建成区内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施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批发单位向无证照零售店供应烟花爆竹;

  (四)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零售场所要配备至少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八)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九)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

  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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