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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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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小贷公司运行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07年11月,省政府正式启动了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省、扬州市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建成开业14家农村小贷公司,1家科技小贷公司正在筹建,基本实现小贷公司乡镇全覆盖。至2014年3月底,14家农村小贷公司总资产19.46亿元,总负债1.07亿元,所有者权益18.39亿元,累放贷款108.22亿元,贷款余额17.73亿元,当前贷款客户数1298户,其中法人客户数437户,累计贷款客户数4188户,其中累计法人客户数1101户,平均年化利率13.49%,小额贷款占比85.50%,涉农贷款占比98.87%,不良贷款0.6亿元,不良贷款率3.80%,除不良贷款率高于省金融办3%要求外,其他主要指标符合省、扬州市金融办规定要求。2013年,省金融办进行了全省小贷公司监管正式评级,我市10家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参评,9家被评为A级以上,其中:AAA级2家、AA级4家、A级3家。另外,2013年,我市2家小贷公司被评为扬州市2013年度十佳明星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监管要求。为实现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省、扬州市金融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有: 

  1、业务人员: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公司总经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其中信贷业务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其他业务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2、资金来源: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定向借款、小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以及金融机构借款,严禁小贷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经营范围: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跨县域发放贷款。 

  4、信贷投向: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他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 

  5、贷款利率:小贷公司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贷款单笔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平均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5%。 

  6、费用收取:小贷公司除不得高利放贷外,不得通过财务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和账外收取客户费用。 

  7、三个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三农”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8、贷款集中度: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含10%);开业满一年的农村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含3%),开业满一年的科技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含5%)。 

  9、关联交易: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地级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他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地级市金融办备案。 

  10、股权转让: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后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地级市金融办批准,各地级市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举报途径:为提高小贷公司规范化经营水平,优化经济金融环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惩处小贷公司违规行为,市金融办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如发现小贷公司违规行为的,直接向省、扬州市、高邮市金融办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受理电话:4008814400 84686229 84686230 85080530 85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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