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11年春节刚过,严某经丈夫介绍到被告单位从事铣床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其丈夫代领。上班不足俩月,严某在操作铣床时,右手拇指被机器割掉,后被送医治疗,治疗结束后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被拒,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被告单位对原告在该公司上班的事实矢口否认,称其根本不认识原告。仲裁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操作铣床的劳动,该劳动系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原告对在被告单位工作的事实的陈述以及与原告一起工作的同事的到庭作证,对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认可,据此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民一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