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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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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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邮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我市普查对象,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将于2013年10月对我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核查工作。

  一、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届时,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核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核查时,将佩挂统一制作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员”证件,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结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注册登记、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3年1-8月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核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此次单位核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不作他用,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严格保密。

  监督电话:

  高邮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84688216

  高邮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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