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一是变“诉前通报”为正确引导。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争议,不在立案前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加大诉权保护力度,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杜绝“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现象,加强法治宣传和诉讼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便利、扫清障碍;二是变“反复协调”为依法协调。调整过度强调协调和解的工作理念,规范运用协调、和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做法。突出强化自愿协调、公正协调和有限协调原则,把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的基本前提;三是变“个案沟通”为恪守中立。转变在个案问题上与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的工作方法,对争议双方坚持中立的司法立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避免涉及具体在办案件,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注重与涉诉当事人保持距离;四是变“多调少判”为调判结合。改变把主要精力和资源用于协调解决争议的工作倾向,强化依法裁判的示范引导职能。重视行政判决在规范行政行为、确立法治规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五是变“息事宁人”为注重释明。转变主要通过提供救济、促成让步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思路,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更加注重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释明,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压降上诉率、申诉率。 行政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