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12月到某纺织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资制。2021年12月15日,刘某向某纺织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纺织公司以已在春节期间安排放假20天为由进行抗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制度进行了细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应当将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情况向劳动者予以明确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春节延长假20天,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告知该延长假属于年休假,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来源:苏工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