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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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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统计条例》在政府统计资料公布、使用的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对此,《条例》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在扩大数据公布范围、统计信息部门共享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明确政府统计资料的公布范围。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个人信息以外,其他统计资料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确立政府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地位。地方各级政府编制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制定重大政策等,应当使用统计资料,并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三是政府统计机构有义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四是对公布政府统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作出重要补充。

  《江苏省统计条例》在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在规范地方调查项目管理方面,《条例》对《统计法》作出重要补充和细化,明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科学合理设置、依法批准公布。一是明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范围。省及省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范围。二是科学论证和征求意见是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经程序。三是依法公布是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生效的前置条件。《条例》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公布,未依法公布的,调查对象有权拒报。四是对于擅自组织实施调查,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调查,属于违法行为,由政府、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江苏省统计条例》在关于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统计信息化、现代化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五条用了一条三款的篇幅提出了原则要求,为我省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促进统计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统计信息化的责任,这是我省地方统计立法的重要创新。即政府负责构建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一规划、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灾备系统保障资料安全。二是明确方向和重点。《条例》指明统计信息化的方向是“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重点是“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三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条例》授权省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着力实现统计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还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数据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江苏省统计条例》在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确立调查对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统计调查法律关系,是全面掌握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基本途径,也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例》对《统计法》作出重大创新和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法律地位。《条例》明确“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寥寥几个字,点明了其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证”的突出法律地位。二是明确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法定责任。三是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关系。调查对象在设立或变更后的三十日内主动到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对未主动建立调查关系的,应告知其义务,督促建立统计调查关系,对建立调查关系的,还应当主动告知调查对象统计权利和统计义务。

  《江苏省统计条例》在统计基础建设方面有何规定?

  答:统计基础建设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基,也是基层比较迫切的立法诉求。《条例》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等方面作出重要补充和完善。一是突出政府部门和开发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统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这是对《统计法》的重要补充。二是突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要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并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村(居)委作为基层性群众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三是突出统计调查对象。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信,规范统计调查对象基础工作是重中之重,《条例》在调查对象负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责任方面,对《统计法》作出重要补充:明确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是编制统计调查表的依据,必须留存归档;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还负有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任;统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四是突出有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给予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处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

  《江苏省统计条例》如何弥补建立统计信用制度的法律空白?

  答:首先《条例》明确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根据这条规定,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依法建立以统计信用制度为核心的统计信用体系,并将之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统计信用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影响力。其次加强统计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条例》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将统计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统计造假行为。

  《江苏省统计条例》是如何确定民间统计调查的法律地位的?

  答:《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作出创新性规范。一是明确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二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基本要求,从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仅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使用的基本要求,规定发布或者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并要注明资料来源,不得伪造篡改,同时还应当对有关技术规范作出说明;四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负有监管民间统计调查的责任;五是明确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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