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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基本案情】

  谢某原系某医疗器械公司员工,2021年5月22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二人受伤,交警认定谢某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交通事故经法院处理,某医疗器械公司共给付王某(女)各项损失赔偿款17.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970元。后某医疗器械公司认为,其公司赔偿王某(女)交通事故损失系代谢某作出的赔偿,故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偿付上述费用计17.29万元。

  【法院认为】

  谢某在驾驶电动车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未能确保安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非机动车道宽度达3.5米,谢某在超车时应可避免事故发生,故其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行使追偿权,工作人员按照重大过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起到警示作用,将会督促驾驶人员或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保证交通安全,从而维护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

  至于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需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管理缺失、劳动者从事职业的危险程度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兼顾用人单位权益和工作人员生存利益,不宜过于加重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应以部分追偿为原则。法院遂酌定由谢某承担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的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知识点十: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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