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珠宝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7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邮市某珠宝店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邮市某超市内的某珠宝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印有“中国R牌黄金”字样的手袋、票据(质量保证单)及包装盒。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中国R牌黄金”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当事人与该“中国R牌黄金”商标的关系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5月30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R牌黄金”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当事人与该“中国R牌黄金”商标的关系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
经查:当事人获得授权,为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商,在其店内装潢及黄金珠宝首饰标签上均使用“城隍”字样及其商标logo。2022年3月,当事人在未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中使用陈某某(当事人经营者哥哥)剩余的印有“中国R牌黄金”字样的手袋、票据(质量保证单)及包装盒各200只(份),而上述印有“中国R牌黄金”字样的手袋、票据(质量保证单)及包装盒却是陈某某为老牌(中国)黄金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加盟商时所合法使用。至案发时止,上述印有“中国R牌黄金”字样的手袋、票据(质量保证单)及包装盒还剩57只、83份(其中3份已填写)、87只。由于当事人上述印有“中国R牌黄金”字样的手袋、票据(质量保证单)及包装盒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故无货值、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规定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1月2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高邮市某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可调节出口压力的“东冠”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盒(型号AH-1)、“宏叶”牌中压减压阀(调压器的俗称)19盒(型号523-1A-07);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型号JZY-888)、佛山市顺德区厨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型号JZY1-986)、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JZY-Z)。三种型号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在合格证上表明生产日期,无法认定该三种型号家用燃气灶具是否是2020年10月1日前还是2020年10月1日后出厂。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可调节出口压力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压减压阀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5.21.3条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位应被封固的规定;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5.2.7.1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调压器进行了扣押。
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笔录中陈述,当事人销售带有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均为两年前从扬州曲江小商品市场购进。由于保存问题,当事人跟上家索要的票据和上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丢失。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3台,已售出1台;佛山市顺德区厨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2台,未售出;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2台,已售出1台。“宏叶”牌以及“东冠”牌调压器(减压阀)共购进60个,已售出10个。已售出的上述物品,当事人已在经营部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对上述物品进行召回。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进价均为120元/台,售价均为150元/台。佛山市顺德区厨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进价为55元/台,售价为80元/台。“宏叶”牌以及“东冠”牌调压器进价均为8元/盒,售价均为10元/盒。上述带有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货值1510元;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时陈述,上述已售出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均为2021年7月之前售卖(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违法所得认定为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东冠”牌(型号AH-1)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盒、“宏叶”牌(型号523-1A-07)中压减压阀19盒;
2、没收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型号JZY-888)、佛山市顺德区厨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型号JZY1-986)、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JZY-Z);
3、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货值金额一倍1510元罚款。
【某珠宝店销售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2年2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高邮市某地的珠宝店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当事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放有一条待售的外观为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的足金项坠,产品标签标注:玉翠轩、金含量999‰、¥1529、3D工艺。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产品的相关许可合同等资料。因此,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2月18日,本局发《请求认定意见书》至北京冬奥组委会市场开发部,请求认定当事人销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的足金项坠是否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及销售上述项坠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2年2月25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向本局回函答复:“当事人销售的冰墩墩金项坠并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特许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北京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当事人认可上述答复。
据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陈述,上述足金项坠是2022年2月12日从深圳水贝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6条,每条款式都不一样,为“冰墩墩”造型的仅有一条。其进货价是以黄金克数来计算,经现场称重,“冰墩墩”造型的足金项坠重1.54 克,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当天的黄金单价为381元/克,进货价为586.74元。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对方的经营资质,也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案发后与供货方亦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现已无法查证。截至案发当日,上述“冰墩墩”足金项坠没有销售,标价为1529元,库存1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2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冰墩墩”足金项坠1条;
3、罚款2000元。
【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2年2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对被举报的江苏某照明公司内存放的标称有石化公司注册的长城和图形商标的液压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现场发现有20桶液压油(有8桶已使用为空桶,有1个空桶未发现贴有防伪标贴的封盖),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2月22日,又对江苏某电气公司内存放的4桶与上述包装标志一致的液压油(3桶已使用)进行了检查,经初查,上述侵权液压油由当事人某某销售给上述两公司。
2022年初,江苏某照明公司和江苏某电气公司与当事人某某达成了购买长城牌液压油的意向,由于当事人长期合作的供货单位不销售长城牌液压油,在未核对液压油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向流动经营人员购进了23桶包装完好的高压L-MH46抗磨液压油(170公斤/桶,以下简称为“长城液压油”)和1个空包装桶,包装桶的桶体上标称有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名称,还标称有“长城”字样和图形商标,包装完好的23桶液压油有封盖,封盖有防伪标贴,购进单价为1900元/桶,共计43700元。另外购买的1个空包装桶上无封盖、无防伪标贴,购进价格为5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查看液压油的任何证明材料,也未向供货人索要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供货凭证,在供货者把购进的液压油及空桶送至家中后,当事人现金支付给供货者43700元。并以47900元价格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江苏某照明公司和江苏某电气公司。
上述23桶“长城液压油”经“长城”和图形商标注册人石化公司鉴定,属于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液压油的货值金额为47900元。案发后,当事人赵某已无法联系到供货者,也无法说清供货者的具体信息。
当事人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3500元。
【某某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5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某公司投诉举报,称位于高邮市某主播涉嫌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假冒伪劣的无限极植雅牙膏,当事人涉嫌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5月25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两种产品:1、“无限极”植雅牙膏,规格:140g/支,委托厂商: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40508NB,生产批号:20L18CAN01,数量:8支。2、植雅牙膏,规格:140g/支,委托厂商: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31018ND,生产批号:21H21DAN01,数量:4支。经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12支牙膏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2年5月30日,某公司向本局出具两份《鉴定报告》(编号:20220530-01;20220530-02),鉴定结果均为:“经鉴定,我司无此批次植雅牙膏生产记录,未曾生产该批号植雅牙膏。综上,送检样品非我司生产或委托生产,是假冒我司注册商标和冒用我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认可上述鉴定结果,2022年5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生产批号为 20L18CAN01的8支“无限极”植雅牙膏,系当事人从抖音电商购进,分别购进6支和64支,进货总价为696.49元,单价为9.95元/支。上述生产批号为21H21DAN01的4支植雅牙膏,系当事人从抖音电商“嘻力良品个体店”购进,共购进8支,进货总价为107.53元,单价为13.44元/支。截止至案发,上述生产批号为 20L18CAN01的“无限极”植雅牙膏已被当事人赠送或代购给粉丝共62支,剩余8支在当事人货架上。上述生产批号为21H21DAN01的植雅牙膏,赠送给粉丝4支,剩余4支在当事人货架上。
另查明,当事人未对上述牙膏作赠送或代购给粉丝的记录。因此,上述已经赠送或代购给粉丝的牙膏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现已无法查证。
“PHYTOCARE 雅植”是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648468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非医用漱口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0日。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无限极”植雅牙膏8支,植雅牙膏4支;
3、罚款500元。
【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2022年7月2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上级转交的养老诈骗线索,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始,通过电视购物平台销售冰丝凉席产品,并宣称为回馈新老会员,将赠送11周年庆的刮刮乐卡片,可领取298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品。当消费者按卡片上注明的流程领奖时,客服却告知消费者需要先办理会员并充值3000元会员费后,才能领取礼品。而在消费者购买冰丝凉席时到刮奖、中奖前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并未通过任何途径、渠道,明示、告知消费者领取礼品需要先缴纳3000元会费。
当事人未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兑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顾客兑奖,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因疫情囤货调解案】
2022年4月中旬,市民某女士向高邮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高邮市某店囤购了一批奶粉。4月份去该店取奶粉的时候,却被告知暂时没有货,也无法调货。多次沟通未果后,朱女士求助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诉求为领取余货。
接诉后,市场监管局随即派员展开调查工作。某女士称,当时购买奶粉的时候,店员主动向其介绍如果一次性购买多罐奶粉,可以享受更多地优惠;而且商品寄存在店里,商品保存的问题也无需担忧。现在孩子奶粉快要吃完了,没想到店里说无法供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随后联系了该店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辩称当初确实是这样宣传的,但未曾想到因为疫情原因,周边道路交通以及供货链受到管控,她们也是没有办法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其指出,此物品虽然系某女士放在店里保存,但所有权是某女士的,理应随时提供给某女士。最终,经过调解,该店负责人同意一周之内从其他门店调货,将某女士寄存在店内的余货全部归还。
【外卖水果茶不新鲜调解案】
2022年4月,消费者某女士通过“饿了吗”平台点了高邮市某店的水果茶。随后反映水果茶中的草莓颜色发白,质疑水果不新鲜。消费者怀疑该商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于2022年4月12日向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高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信息后,于4月15日下午,到某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该店水果,未发现腐烂变质等问题。该店水果具有每天进货单据。该店老板全程陪同检查。据老板反映:顾客反映的草莓是本店当天购买,在制作饮品前经员工进行清洗挑选,但由于饮品制作特点和草莓的特性,本店在制作饮品时,会将草莓切块并和其他水果一道放入雪克杯进行摇晃调味,草莓发白是正常现象。在工作人员几轮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商户对聂女士补偿3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买得电池漏水调解案】
2021年11月24日,消费者在高邮市某公司购买了电动车锂电池,消费金额3400元。2022年9月25日左右,电动车锂电池出现漏水的问题,消费者怀疑商家制作电池的时候,防水措施没有做好,导致电池进水,存在质量问题,在与该公司沟通未果后,消费者于2022年10月15日向高邮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高邮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电话联系被举报公司了解情况,被举报公司表示之前已跟消费者电话沟通过,由于消费者表示该电池出现的问题是因为电池进水造成的,所以现下无法认定是其公司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但是已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表示可以由消费者补偿一部分费用,其公司为其更换一组新的产品。随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消费者,消费者表示确已与被举报公司沟通过并愿意接受该公司的协调意见,愿意达成和解。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