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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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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使用管理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省民防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管理的通知》(苏防﹝2017﹞20号)《关于明确高邮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邮价字﹝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单位”)使用人防车位应先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车位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收入,主要包括:租金及租金存储利息等。

  第五条  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书面委托代理单位负责人防车位出租管理、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等事宜。

  第六条  租金收入必须存入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上述“两个专户”统称“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租金收入仅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不得用于补贴汽车停放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可以申请使用小区人防车位,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并按约定向代理单位缴纳租金。

  第八条  代理单位应实地标注人防车位、安装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布人防车位位置和数量。租金最高标准为每月160元/辆,下浮不限,具体实施按《关于明确高邮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邮价字﹝2018﹞78号)文件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代理单位须以受托的相关住宅小区分别管理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并在银行开立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存入日常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专户,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存入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

  第十条  代理单位负责收缴租金,并及时将租金存入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代理单位是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实施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确保达到相关的标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主要用于水、电维护保养,消防系统和平时通风设备、人防标识标注、地面、墙面等的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代理单位使用人防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需按照有关程序上报计划和经费预算,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主要用于防护、防化设备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备等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  代理单位使用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核查;

  (二)拟制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签订施工合同,组织维修;

  (四)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履行工程监理;

  (五)报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审计;

  (六)支出维修资金。

  发生的监理、审计等费用从人防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中列支。

  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的,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实施,相关费用从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六条  日常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专户资金扣除当年合理支出后,结余部分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户滚存使用,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和租金存储利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十七条  代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代理单位应立即向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经住宅小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意后在新代理单位接替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将专户结余资金划给新代理单位。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实时查阅代理单位人防车位租金收缴情况,定期对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目清楚、收支规范。

  第十九条  代理单位收取租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人防车位出租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租金不交存专户、收支不规范的;

  (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防车位出租代理的;

  (三)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的;

  (四)挪用、侵占租金的;

  (五)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责任的;

  (六)瞒报、虚报租金使用结余款项的;

  (七)其他违反租金交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邮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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