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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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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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通行、停放和鸣号的区域

  (一)禁止通行区域:西起运堤东路(含),东至捍海路,北起秦邮路、国雄路,南至捍海路区域内的道路及公共广场。

  (二)禁止停放区域:西起运堤东路(含),东至捍海路(含),北起秦邮路(含)、国雄路(含),南至捍海路(含)区域内的道路(包括两侧路牙)及公共广场。

  (三)禁止鸣号区域:西起运堤东路(含),东至捍海路,北起秦邮路、国雄路,南至捍海路区域内的道路及公共广场。

  第二条  禁止通行、停放和鸣号的车辆

  (一)本通告禁止通行和停放的机动车辆是指:

  1、总质量4.5吨及以上的黄牌货车;

  2、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履带车、农用运输车;

  3、未经备案的公路作业(养护)车、绿化养护车、垃圾清运车及运送鲜活农产品车。

  以上车辆不含军(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本通告禁止鸣号的车辆指上述车辆及大中型客车。

  第三条  禁止通行、停放和鸣号的时间

  (一)禁止通行时间:

  6:00-22:00。

  (二)禁停区域内全天禁止停放;经批准进入的车辆确因装卸货运需要,可以临时停放。

  (三)禁止鸣号的时间:

  全天禁止。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车辆通行

  因生活、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需要等事由,本通告所列禁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通行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须按指定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五条  货车通行证的办理

  (一)年度通行证办理。申请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以下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强制险保单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车主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禁区内不动产登记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与行驶证的所有人应一致(系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可予以办理;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证明或挂靠协议一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材料原件当场经核对无误后即行退回)。

  (二)临时通行证办理。申请人应在进入禁行区域通行前提交以下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强制险保单、送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一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途径:

  1、现场办理: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中队办理(高邮市捍海路100号,咨询电话0514-84066411、84066543);

  2、网上办理:通过手机关注“高邮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申办(仅限临时通行证办理)。

  (四)办理费用:免费。

  第六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通行、停放的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对违反规定鸣号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由高邮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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