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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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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48名。

  二、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组织推荐、个人申请。

  (2)组织推荐。各乡镇、有关机关部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9月19日。

  (5)报名地点:高邮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6)联系电话:84060801、84060803。

  2、资格审查

  由法院、司法局协同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法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高邮市人民法院、高邮市司法局解释。

  高邮市人民法院  高邮市司法局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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