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谁害病谁吃药”。这话是说谁犯了错误谁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我曾多次用这句话反复告诫自己和身边的同志。但是,在新形势下,这句话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尤其突出“问责”二字。去年10月,“主体责任”首次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且比起以往有了全新的表述,从以往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扩展到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新乡市委书记李庆贵、市纪委书记王炳奇被问责处理,免去职务。原因是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这3起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对李庆贵、王炳奇的问责处理,曾一度引发全国上下热议。
一批像李庆贵一样长期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官场“老好人”在主体责任的追究之下碰了壁。湖南省临湘市委书记黄俊钧因任期内临湘的市长、公安局长、检察长3人腐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调离工作岗位;云南德宏27个“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党委书记杨明兰,因党委班子成员11人不同程度违纪违法被从副县级降为副科级……这些都释放出强烈的信号:不牵主体责任“牛鼻子”,就要责任追究“挨板子”。 (下转二版)
(上接一版)前不久,我市先后出台了《中共高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高邮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了“8468”责任清单,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8项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4项个人责任、纪委6项监督责任及8条保障措施。各乡镇园区、部门单位也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责任清单,廓清责任边界。
以前,“谁害病谁吃药”是说当事人是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犯了错误要承担应有的一切责任。但以后,除对责任主体问责处理之外,根据“一案双查”要求,还要追查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是否存在监管缺失问题。如果存在监管缺失问题,相关领导就要被责任追究。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一岗双责”,敢于履责尽责问责,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善于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否则,别人“害病”了,自己也要跟着“吃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