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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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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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范围
  说明: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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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效能优势
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邮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知识
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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