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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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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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增强私有文物建筑所有权人保护文物的意识,推进高邮古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工作。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修缮项目须事先经过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章  修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城市重点部位须修缮和保护项目,以及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按实际文物维修费用确定。决算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补助20%,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补助2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补助30%。

  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决算的30%。

  第五条  文物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的支出有:勘察设计费、施工费、国家规定需交纳的税费、监理费、预算审核费、竣工档案费、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费、资料整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六条  申报个人(或单位)应当在文物修缮项目开始之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产权、使用权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现状照片、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及资金预算等。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选聘省内外文物保护专家组成专家组现场勘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申报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据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施工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进行,并严格遵循“不改变原状”和“修旧如旧”的原则。聘请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修缮资质的工程队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项目内容发生变更须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发放补助程序,30个工作日之内,市文物行政部门按原确定的补助标准结算补助金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个人(或单位)有虚报项目及经费预算的,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的,及其他未按要求进行修缮的,给予暂缓或取消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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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高邮报特别报道06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2015-07-03 2 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