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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房征字[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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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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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邮房征字[2014]7号
  因珠湖农贸市场及征收(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邮政规[201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高邮市珠湖农贸市场及征收(拆迁)安置工程 

  二、征收目的:新建珠湖农贸市场及征收(拆迁)安置房

  三、征收范围:利民花苑东侧、北侧(原水泵厂西侧)周边地块(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在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发布及征收现场张贴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月11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主体:高邮镇人民政府 

  八、监督举报电话:市监察局84614226 

  九、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到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高邮市原建材砂石库内<北门大街318号,五星家俱城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天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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