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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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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祸的警示
  □薛连锋

  编者按: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深入人心,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自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由高邮市新闻信息中心和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联办的《法律工作者普法在线》第十二期“上线”啦!本栏目每月两期,敬请关注。

  古语云:人生得意须尽欢!当今时代物质条件与生活水平皆发生了质的改变和飞跃。亲朋好友常相聚,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常态;推杯换盏论英雄,成为饭桌上司空见惯的场景。古语亦云:乐不可极,意思是说享乐不可过度,要把握好分寸。一句话:快乐切莫忘安全。但是,就是有那么一些人,对前人古训置若罔闻,酒桌上贪杯,酒后驾驶,屡屡肇祸,乐极生悲后悔迟。 

  案例 

  一、高邮市周山镇郭某通过多年在外的努力成为一名令乡人称羡的成功人士。2013年6月20日中午,他回高邮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宴席上新朋老友开怀畅饮。饭毕,由于工地有事急需回到苏州,郭某准备从高邮上高速公路,当他驾车行驶到马横公路果林桥时,与路边公路设施相撞发生单项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移送起诉,郭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高邮市临泽周巷集镇葛某与朋友聚会小酌。当日晚上葛某驾驶车辆回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某相撞,制造了一起致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葛某被拘役,同时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30000余元。 

  点评:全国各地因“酒驾”、“醉驾”造成的惨剧时有耳闻,上述举例的酒驾、醉驾的两起事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值得警醒和吸取教训。酒驾案件的频繁发生,让公众一次次地经历震惊、愤怒、反思。终于,在社会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旨在遏制醉驾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了,醉驾被列为“危险驾驶罪”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驾驶员的驾驶证。对于广大的职业驾驶员来说,机动车驾驶证一旦吊销,工作也就没了条件,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广大职业驾驶员更要绷紧“一根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律工作者简介:薛连锋,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律工作者。今年52岁,迄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有20多年。他热爱法律服务事业,热情服务基层农民群众,热衷社会公益和“草根慈善”。 

  普法服务热线:13852750350(薛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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