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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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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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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就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了解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提高群众正确消费此类产品的意识,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提升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近日,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朱海涛。

  记者:目前保健食品化妆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作为职能部门,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朱海涛: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主要存在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盗用、伪造批准文号,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甚至添加药品成分,擅自夸大宣传或宣传疗效,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或假冒进口产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加强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了广告的监测,违法广告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完善了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咨询或投诉举报保化产品方面的有关问题;加大了涉嫌产品的抽样力度,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加大了宣传力度,强化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净化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让老百姓用上放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

  记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有哪些要求?

  朱海涛: 1、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必须认真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及所购产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明文件等。2、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所购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销售发票。3、要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购进验收台账。4、要设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员,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5、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区(柜、橱)陈列,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放。保健食品专区(柜、橱)要有醒目的“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的提示语。6、保健食品、化妆品要按规定条件储存。7、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8、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9、不得在门店、媒体做违法广告,不得向消费者宣传或暗示疗效。

  记者:为什么要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规定?

  朱海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和2013年3月1日实施。两个《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规定,可以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让消费者和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权益得到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在购进产品时应索取供货方的证照等资质材料和票据等相关凭证,并要求建立购、销台账,对材料的保存了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监督其落实整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在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规范管理方面,你们有哪些举措?

  朱海涛:除了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外,我局今年在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了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该活动的标准一共有8项,主要是:企业要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健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悬挂(张贴)上墙,并执行到位;经营产品合法;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在售产品索证索票率达100%;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及时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台账登记清楚完整;店堂整洁,有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产品分架、分类存放;定期对店内所经营产品开展检查,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并如实记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此项创建活动从本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标准与评分细则及申报表可登陆“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对创建成功的企业,我们将进行宣传并授牌匾,同时向扬州市进行推荐,参加扬州市级的评选。我局对示范单位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消极的企业,将加大检查与抽样频次。通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重点培育一批消费者满意、诚信守法、管理科学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诚信经营示范店,并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规范诚信经营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记者:那化妆品生产企业方面呢?

  朱海涛:为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根据《扬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办法(试 行)》,我们在辖区内连续生产一年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开展质量信用评定。等级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评定方法为:(一)质量信用等级根据年度监管情况每年评定1次。(二)企业对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小结,填写评定表,上报我局。(三)我局依据监管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并于当年 12月31目前报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局报送的初步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拟评定为诚信、守信企业的,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拟评定为警示、失信企业的,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必要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详情可阅览我局网站。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哪些新的规定?

  朱海涛: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若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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