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但有下类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当事人申诉时,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明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那些事项?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