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从何时开始的?征收城市垃圾处理服务费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我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从1999年就已开始,当时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收。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日产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环卫工作量也日益增加,生活垃圾的处理费与日俱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3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要求“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2003年6月,扬州市政府又出台了《扬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调整了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明确扬州各县(市)、区可根据其《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在龙虬镇兴南村朱家组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单垃圾处理费用就将近70元/吨,全年共需处理费400多万元,且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装备都已严重老化和不足,急需资金添置改造。为此,我们从2005上半年起草了调整收费文件,经市物价局、法制办审核,并由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当年6月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高邮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以第3号令公布施行,目前沿用至今。通过调整征收城市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提高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问:2005年出台的《征收办法》的收费项目有哪几种,具体标准又是怎样的?
答:收费项目主要有四种:
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在职职工(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按每人每月5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
二是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旅游景点、汽车营运点等公共场所按每吨40元收取;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的消毒处理服务费按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的两倍计征;
宾馆、旅社、招待所、休闲中心按全部床位数的40%收取4元/月?床;
餐饮业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按50元/月?户收取;3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含800平方米)的,除按50元/月?户收取外,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20元/平方米?月收取;800平方米以上的,除按50元/月?户收取外,3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0元/平方米收取,超出8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
歌厅、舞厅、茶座、夜总会、影剧院等娱乐场所、美容美发业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按50元/月·户收取;3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除按50元/月·户收取外,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500平方米以上的,除按50元/月·户收取外,3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500平方米部分按0.80元/平方米·月收取;冷饮、瓜果摊点的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按20元/月·户收取;洗染、照相、钟表、家电维修等服务业及服装、五金交电、烟酒副食品等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按30元/月·户收取;个体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修理户的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按50元/月·户收取。
三是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按每吨4元征收,单位、个人产生的装潢垃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征收,个人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户每次25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户每次300元征收。
四是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厕所打扫、保洁、清运,每座公厕的基数60元/月,蹲坑保洁费10元/月·个,消毒费10元/月·张,吸粪和清运费35元/吨;新建房地产项目,委托有偿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处理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但不得高于同一区域内同等建筑面积商品房总售房款的1%。
问:餐饮业的大厅吧台、厨房是否算营业面积?如我市某家综合性的酒店,有客房80间、有餐饮3000平方米、还有浴室50个床位、KTV1200平方米,那么这个费怎么收?
答:餐饮业的大厅吧台、厨房操作间应当计入营业面积。你问的例子很好,按照《征收办法》文件规定:客房80间和浴室50个床位,按全部床位数的40%收取4元/月·床;餐饮3000平方米,分30平方米以下、30———800平方米之间和800平方米以上的三个层次收取,3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50元/月·户收取,30———8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1.20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8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1200平方米的KTV计算方式与餐饮一样,分30平方米以下、30———500平方米之间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三个层次收取,3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50元/月·户收取,30———5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0.80元/平方米·月收取。
问:《征收办法》是如何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费足额收缴到位的?
答:根据《高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办法》规定,为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足额收缴到位,通过市环卫处直接上门服务收费和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的方法进行。其中,企业(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在职职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由我们委托市地税局代为征收;离退休人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征收;房屋修缮、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其中购买新建房屋的住户装潢垃圾处理费由房屋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代为收取;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上门收取。这几年,通过你们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报道,广大市民都有了自觉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意识。但也有个别商户拒缴、少缴的心理,今后在个问题上,我们将用好《征收办法》,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拒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城市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足额收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