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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0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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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4月1日起回归正常

  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参保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记者了解到,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 

  目前,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部分新冠治疗药品尚未被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而相关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已于3月31日到期。为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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