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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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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成功帮助一异地服刑人员调取减刑证明材料
  日前,市检察院检察人员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成功帮助信访人周某某调取减刑证明材料。周某某系南通监狱服刑人员,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30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今年2月份,周某某向市检察院寄来申诉信,反映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已经缴纳5万元罚金,但因不能提供相关凭证,从而无法获得减刑,请求帮助。

  收到信访人周某某的申诉信后,办案人员意识到该信访事项关系到服刑人员能否减刑的切身利益,同时通过周某某的来信得知,其在一年前就分别向服刑地的多个机关进行了申诉,但一直都未能成功调取该5万元的罚金凭证,该信访事项成功办结的难度较大。顾勇检察长指示:务必帮助信访人调取该5万元罚金凭证,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也要竭尽全力帮助信访人。由于该案至今已15年之久,调查难度较大,办案人员先后数十次往返扬州、高邮两级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后核实高邮市公安局确于该案判决生效后将5万元扣押款解缴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档案中未能查到相关凭证,扬州中院当年承办该案的法官也已调往北京。后在两级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调取了没收罚金凭证。

  4月17日,我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带着罚金凭证来到南通监狱,当面答复信访人周某某。周某某感动万分,表示没想到自己近1年来向各个部门申诉未果,高邮检察院却能在这么短时间内解决了自己的难题,表示将通过更加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多做贡献的方式来表达对检察机关的谢意。依照法律规定,周某某将依法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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