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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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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司法环境和社会交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其它地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因同学、师生、同事关系等处理不当,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把好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树立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近日,市检察院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创新纪检工作方法,结合自身实际,以最高检、省检察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

  《规定》详细列举了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十个不得”情形,包括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身份影响,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案发单位或其他与司法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销;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律师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未公开的案件;不得在微信、微博、QQ群等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言论、图片及影像;未经批准,不得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不得在工作日中午或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杜绝酒后驾车;不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或有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不得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

  《规定》由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检察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敦促其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将干警遵守规定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和司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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