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熊薇 记者 杨晓莉)近日,市民王女士在市人民医院顺利诞下一名男婴。在办理出院结算时,费用清单上的数字让她和家人倍感惊喜:总费用10708.21元,其中医保报销6330.18元,财政补助3485.6元,个人仅需支付892.43元。与以往政策相比,此次个人少支付了3485.6元。王女士感慨道:“真没想到,现在的生育政策如此贴心,实实在在为生育家庭减轻了负担!”
王女士所享受的这一利好政策,源于今年7月1日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的省医保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规定,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所产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切实降低生育成本,自去年以来,省医保局在生育支持领域持续发力,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去年7月1日起,将辅助生殖技术和分娩镇痛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今年1月1日起,通过集中采购降低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服务费用,并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今年7月1日起,对孕产妇住院分娩个人自付费用予以补助。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省医保局出台的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在提高生育率、减轻产前检查费用负担、缓解分娩疼痛和生育焦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政策落地,标志着我市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个人自付费用将获得财政补助,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实现“零负担”。
据了解,此次补助政策具有两大特点。即补助对象全覆盖,所有参加我省基本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无论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均纳入补助对象范围;补助力度大,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负担”,即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无需再支付。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医保目录范围外的一些自费的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如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等,这些费用属于个人自费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孕产妇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只需结算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费部分,即可即时享受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对于因异地生育等情形需回参保地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报销时,会一并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截至7月16日,全市已有75名孕产妇享受到该项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约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