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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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3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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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冷板凳” 经济损失能赔吗?

  □  通讯员 邮法宣

  基本案情

  老陈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多年,因工作表现优异,2020年被聘任为部门副职,聘任期限为两年,年薪为9.6万元。两年聘期届满后,公司认为老陈不能胜任部门领导岗位,故决定不再续聘,但并未告知具体原因以及后续工作安排。

  老陈移交手头工作后,公司通知他在驾驶员休息室办公,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任凭他多次询问催促,公司始终不安排工作任务,还打算给他降薪,妥妥的是要逼迫自己“主动”离职。老陈不愿失去工作,只得每天准时到驾驶员室报到,做个无所事事的“边缘人”。由于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并不固定,直到汇总结算时老陈才得知:待岗期间,公司仅打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他的月薪瞬间从8000元降到了2070元。 

  没活干,没钱拿,从部门副职坐上了“冷板凳”。他多次与公司交涉,却始终得不到合理的答复,为了这点工资搭上通勤的油钱实在不值,他请了半年长假,从此极少踏足公司。然而请假期间,工资停发、五险一金自缴,手头缺钱,也咽不下这口气,老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足待岗以来的工资差额共计6.3万元,另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事先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原告长期安排至驾驶员室待岗,并大幅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基础。原告因被告长期不提供工作条件、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被迫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

  针对欠付工资的工资标准问题,本院认为,老陈在部门副职聘期两年届满后,被告公司做出不再续聘的决定,且老陈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公司虽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老陈要求按照“部门副职”的工资标准赔偿差额亦不合理。酌情参照老陈担任普通职工时的工资标准,最终本院判决:被告公司向老陈补发工资1.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6万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注意合法、合理的限度,注重与保证劳动者权益相平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用人单位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应与劳动者协议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如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降薪,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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