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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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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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森林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在林内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部门通知,不予消除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以五十元到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造成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生森林火情怎样报警

  1.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2.报警电话:119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起火的时间、地点、面积、火势以及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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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4引发森林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0-04-09 2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