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起步于1995年,首先在市级机关部门推开,1997年覆盖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建制向城乡各类非公企业快速推进,一大批规模企业进入了建制方阵。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2131个单位、119243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4.97亿元,归集余额13.47亿元;累计为2.05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7.42亿元,贷款余额14.1亿元;同时,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22.9亿元,有力地提高了职工购建房的支付能力。
高邮分中心负责高邮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为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 2017年1月高邮分中心搬迁至文化宫路14号,其中建、工、农、农商行四家协作银行和不动产登记抵押入驻服务大厅,真正实现了公积金贷款一站式服务;已形成集“12329客服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2015.4.1)和网上营业厅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法律、法规依据(节选)
主要有: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3日发布施行的,2002年3月24日又作了修订发布;2、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3、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4、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
《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即可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决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视情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条例》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实现住有所居、提高幸福指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1、住房公积金存款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月缴额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各承担一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2、缴存可免税。企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免收利息税。
3、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利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于每年的6月30日结息转至个人专门帐户。
4、购房能享受低息贷款。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经济适用房3个月以上),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就能申请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行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年息为2.75 %,5年期以上的为3.25%。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后的5年。
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类型不断增加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4)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5)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6)支付既有住房加装电梯费用;(7)退休;(8)出境定居;(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0)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1)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13)被判刑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4)账户封存十年以上;(15)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16)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1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