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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女强人”光环 非法集资4亿元
  □  通讯员 李瑶   记者 葛维祥 

  一个原本在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因非法集资4亿元而“名声大噪”。 

  2009年,在高邮某律所工作的张丽(化名),不满足于现状,开始下海经商,短短几年时间先后投资经营了饭店、苹果手机店、汽车用品店。也正因如此,张丽罩上了“女企业家”“女强人”的光环。但后来由于盲目投资,加上经营不善,张丽的生意亏损连连、入不敷出。为了填补亏空,她只好借高利贷勉强维持生意。 

  张丽借款的利息月息最高达到40%,如此恶性循环,令她不堪重负,最终走上了一条非法集资的犯罪道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张丽自编自导了一出出“骗戏”。2010 年,张丽与好姐妹张娟(化名)为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以虚构推销给其他单位发福利的名义,向陈某购进床上用品1000条,价值60万元,所购床上用品被闲置在张丽租用的仓库内。此后,张丽、张娟又多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募集资金1000余万元,其中600余万元未偿还。而对于张丽和张娟的借款,受害人陈某一直没有怀疑过,认为眼前的两个“女强人”是一个值得“投资”的朋友。其他一些债主也渐渐相信张丽有来头、有本事。于是,张丽在犯罪的泥淖中越陷越深,胆子也越来越大,通过编造一个又一个谎言——做路灯生意、开发省里工程项目、开超市、开贷款公司、机场高速工程、政府绿化工程等,吸引社会资金。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张丽和张娟还伪造领导批示、互打巨额欠条吹嘘实力,骗取他人信任。 

  为了保证利息及时支付,维持表面的稳定,张丽把所有的钱都垫了进去。到2012年底,她已经没有更多的钱垫付了,最终支撑“女强人”形象的支柱轰然崩塌。迫于压力,张丽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据侦查,张丽共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4亿余元,未用于实际经营,而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损失。后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犯张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张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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