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各类墙体、居民小区、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电力线杆、树木、地面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各类小广告(包括名片式、条线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流动或固定摊点散发非法小广告和宣传品。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张贴、涂写、刻画的非法小广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小广告制发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不整改、不清除的,城管、公安、市监、通信运行商等部门将联合予以打击,对发布在小广告上的通信号码按程序实施停机处理,对违法行为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确需零星张贴宣传品、发布信息的,应将宣传品张贴在社区(小区)设置的便民信息栏内。
五、城区各单位、门店应自觉按照“门前四包”要求,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墙体、门窗上张贴或者涂写商业性广告;对在责任区范围内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的行为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加以清理。
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强化进出人员管理,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的行为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加以清理。
七、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张贴、涂写、刻画和散发小广告、宣传品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19(市城管局);12315(市市监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邮市城市管理局
高邮市公安局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