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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的要求,为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多证合一的任务部署,实现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原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存量代码转换;若存量代码信息不清,以社会组织实际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若无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组织可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直接赋予新码。社会组织换证前,必须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要求内容正确完整,否则无法进行新证更换。(属社会团体的请加入“社团工作群”,QQ群号:316765435;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请加入“民非工作群”,QQ群号:246725008,《基本信息采集表》可在群文件中下载。申请加入工作群时,请务必标明本社会组织名称,否则无法通过验证。)

  2、各存量未领取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必须2017年4月底前完成新证换领。

  3、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原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失效,办理银行开户、车辆购置、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书。

  高邮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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