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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防规〔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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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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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苏防规〔2016〕1号
  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民防局近期制定出台《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施行。为确保《细则》在高邮市得到有效落实,现将《细则》有关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请各建设单位加强学习,遵照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一)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 ~ 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注:高邮5%)。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相应的建设量在人防工程总量的比例宜控制在4%~ 7.5%和2.5%~ 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 ~ 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 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 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按建筑面积5% ~ 9%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按建筑面积5% ~ 9%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三) 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等规定要求。

  (一)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注:高邮每平方米48元);

  (二) 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注:高邮每平方米2400元)。

  高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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