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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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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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16年秋季房产交易会期间鼓励购房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湖西新区管委会,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和扬州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为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将于2016年9月30日至10月2日(3天)举办2016年高邮市秋季房产交易会。经市政府同意,交易会期间对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户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通商品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公开拍卖的出让土地上建设的,经房管部门预售许可,公开上市交易的商品住房。

  二、时间要求:自2016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2日24时止。

  三、补贴标准:新购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80元;144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

  四、补贴区域:

  (1)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邮镇、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

  (2)各乡镇、湖西新区(补贴资金由各乡镇、湖西新区自筹解决);

  (3)各乡镇、湖西新区开发项目,于房交会期间签订的购房信息,由房管局提供目录,便于核对。

  五、申请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面积以合同面积为准;

  (2)与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一致的完税凭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必须在11月2日前取得;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4)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1)合同备案总价款与完税凭证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2)合同约定面积与申领购房补贴面积不一致的;

  (3)在执行补贴奖励政策期间解除网签备案合同又重新购房的;

  (4)在执行补贴政策期间变更购房人的,该合同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奖励;

  (5)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申请购房补贴的;

  (6)自2016年9月7日零时至2016年9月29日24时申请网上合同解除且在房交会期间购房的;

  (7)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8)单体(独门独院)、联排别墅、复式、规划为商业性质的公寓;

  (9)其他不予补贴的情形。

  七、申领流程:

  (1)购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对申请材料初审、查验;

  (3)房管局分管领导审核;

  (4)房管局主要领导审批;

  (5)房管局市场管理科通知购房人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在高邮市城区规划区内购房申请人由市房管局计划财务科发放补贴;

  (6)各乡镇、园区的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补贴通知单到所属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

  (7)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已经申领补贴奖励后,申请解除网签备案合同,由房管部门先予收回补贴奖励,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解除手续。

  九、弄虚作假、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的,房管部门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操作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当年优秀房地产企业和精品楼盘评选资格,并予以警告、降低信用或资质等级。

  十、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4608318)

  高邮市财政局 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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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16年秋季房产交易会期间鼓励购房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高邮报特别报道07关于在2016年秋季房产交易会期间鼓励购房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2016-09-12 2 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