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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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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停车规范
  1、机动车必须按要求规范停放,有停车场的进场停放。凡设置禁停标志和无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车辆不得停放。

  2、机动车停放在街道路牙以上停车泊位的,要做到车辆“按位停放,统一朝向”,要求车头朝外统一停放。

  3、机动车停放在沿街停车泊位上的要顺向摆放,朝向一致。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公交车停靠点,一辆车不得占用两个停车位,不超出泊位线以外停放。

  4、非机动车必须按要求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线内,做到统一朝向停放。

  5、各类三小车辆不得在路面上乱停乱放,停车待客的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统一有序停放。

  6、各小区内车辆要停放在车库或小区内的指定停车位,做到顺向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绿地、消防通道内或影响其他车辆进出通行的地方。

  7、所有车辆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及公共安全通道。不得停放在公共绿地、小品景观上,以免破坏公共设施。

  8、露天停车时,车辆停放尽量远离阳台,不在树下、低佳处停车;夜间临时停车找开阔地;停车时车辆之间保持好适当距离,不占用别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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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专版03文明停车规范 2015-11-02 2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