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和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境内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以介绍工作、进行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活动的;(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 ,牟取非法利益的;(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已经出租的,应立即收回,终止租赁关系。各街道、社区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以及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要主动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外地在我市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籍。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举报传销活动 ,共同创建和维护平安、有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8406320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