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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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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要求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委办、政府办也于2014年年初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带头推动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

    殡葬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环境保护乃至社会稳定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1982年,中办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对号召党员干部带领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殡、葬、祭是殡葬活动的主要方面,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坚决落实《意见》对于殡葬活动要求。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殡葬改革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市部分乡镇对殡葬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部分骨灰乱埋乱葬现象;有些经济条件宽裕的家庭仍存在薄养厚葬现象,热衷建大墓,奢侈攀比之风呈蔓延趋势;极少数的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个别人员还借机敛财、大操大办等,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3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市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我市自1982年起,除菱塘回族乡的回民外,全部划为火化区,且科学合理确定火化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殡仪馆近年已完成对陈旧落后、污染超标火化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火化率多年来都巩固在100%。二是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骨灰安葬安放设施已经覆盖到乡镇,并积极推广骨灰卧碑葬、树葬、花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三是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将政策范围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2015年1月起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达1400元,对采取绿色节地葬法的群众每穴给予200元的补贴;四是加强了对丧事办理活动的引导,提倡丧事集中办理或在殡仪馆办理,宣传文明节俭治丧活动和低碳环保的祭祀方式。五是自2008年清明节被纳入国家法定假日以来,我市建立完善了清明节文明祭扫服务保障机制,组织开展了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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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殡葬改革 倡导文明新风 落实惠民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减轻群众办丧负担
落实中央要求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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