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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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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邮政办发〔2012〕186号)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市2012年11月出台了《高邮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部分相关内容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并在本市高邮和临泽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无丧葬补助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高邮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高邮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全日制非高邮籍的学生;
    (四)驻邮部队现役军人;
    (五)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高邮户籍人员因故在外县市死亡并就地火化的,经市民政局审查核认可后同等享受。
    二:免费项目、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680元/具(含消毒费);
    (二)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120元/具;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00元/具;
    (四)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本市高邮和临泽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合计1400元,为最高免费限额,据实结算,超出自理,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核,在免费标准范围内按实拨付给殡仪馆。
    免费项目分三年时间执行到位,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除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680元/具;2014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免除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合计980元/具;2015年元月1日起再增加免除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120元/具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00元/具,合计1400元/具。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条件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高邮或临泽殡仪馆领取《高邮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集体户口的,提交集体户口卡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本市户籍的,出具乡镇(园区)民政办签发的《骨灰去向证明》或高邮墓园管理处签发的《安葬证》以及乡镇(园区)社保中心出具的《逝者丧葬补助情况证明》;
    (五)逝者为在邮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逝者为驻邮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因故在外县市死亡并就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外地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凭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按火化地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结算,但最高结算标准不超过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
    (八)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经殡仪馆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直接免除;仅有死亡证明、身份证件而其他手续不全的,先缴费,待手续齐全后再去殡仪馆领取减免费用。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7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邮民发〔2011〕8号、邮财社〔2011〕13号)继续执行,其规定的九类对象从2015年元月1日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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