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扬粮[2014]9号)要求,我局于2月26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邮粮[2014]13号),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目前已基本结束。请还未进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单位,于3月31日前到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进行核查,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514-85081810)
高邮市粮食局
二O—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