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车锦娥等30名职工诉你(单位)高邮市汇雄服装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邮劳人仲案字〔2014〕第168-19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邮劳人仲案字〔2014〕第168-19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