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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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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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海潮东路部分路段实施“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扬州市政府2013年度蓝天工程工作任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意见,现决定对"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黄标车指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路段为:海潮东路金桥路路口至屏淮路路口。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3年10月1日起,每日6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

  2013年10月10日前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路段。自2013年10月10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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