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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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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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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政府公租房租金4.2元/平方米·月
  本报讯 25日,《高邮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细则》的实施,对保障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租房管理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细则》规定,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我市有稳定的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我市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在我市有稳定的工作并与就业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5年及以上,不具有我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据了解,当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来源有:一是政府投资筹集,二是乡镇及园区投资筹集,三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或改建,四是退出或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五是市区闲置的直管公房,六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细则》规定,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市级机关、市直单位新就业人员;乡镇及园区投资筹集的公租房主要保障辖区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有剩余房源的,可供应给所在地区域内其他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细则》规定,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邮价字[2013]10号文件精神,位于惠民花园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4.2元/平方米·月;非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由出租方自主确定。此外,《细则》还对公租房的管理和退出等作出了明文规定。 

  《细则》是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高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房管部门在经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房宣 朱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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