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余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由耿某提供书面担保。后因余某未偿还该笔款项,耿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张某遂将余、耿二人起诉,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要求余某还款主张,耿某负连带还款责任。后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耿某向我院提出申诉,称其提供担保系被余某欺骗所致,要求撤销法院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该案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交织,涉及耿某是否够成诈骗罪共犯问题,案情错综复杂,矛盾趋向激化。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受理该起申诉案件后,高度重视,经过认真阅卷、查找类似案例、多方走访了解,终于查明直接影响该案的细节。其一,耿某对余某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观不知情,不存在诈骗罪共犯问题,余某为让耿某提供担保多次进行欺骗、蒙蔽,耿某亦是受害者。其二,耿某对提供担保存有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耿某对余某先后提供四次20余万元的担保,草率提供担保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损害了被害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而不知法、不懂法亦不能成为耿某推卸民事责任的理由。民行检察干警基于这两点事实,本着有过错方要担责,有损失方要受偿,有情有可原之处给以同情,有纠结矛盾之处给予析理说法的原则,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矛盾渐趋缓和,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居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