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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0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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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频发的思考
  □徐君龙 

  今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故意杀人案件5件5人,故意杀人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其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婚恋家庭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呈现特点 

  (一)案发地均为农村。5名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暂住地都在农村,4人在当地工厂务工,1人无业。文化层次方面,3人为初中学历,2人为小学学历。男女比例为3比2,女性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犯罪原因集中于家庭纠纷和婚外情矛盾。5件案件中,3件因家庭矛盾导致,占60%,包括夫妻、婆媳、父子矛盾,2件由婚外情导致。如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存在家庭纠纷和“婚外情”矛盾交叉。 

  (三)犯罪以冲动型杀人为主。家庭矛盾、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多为冲动型犯罪,行为人在情绪异常激动时容易做出不计后果的犯罪行为。5起故意杀人案件均可归类为冲动型犯罪,其中3件为表征明显的临时起意杀人,2件为预谋杀人。 

  (四)犯罪方式以持械居多。5件案件中,3名犯罪嫌疑人为持械行凶,“械”以刀具为主,未以持械方式行凶的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则借助自身的体力优势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二、案件原因分析 

  (一)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扭曲。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受到良好的德育教育和普法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对待严肃的婚恋关系态度极为草率,以致于形成畸形的婚恋观,甚至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和生活。同时,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家庭纠纷和“婚外情”矛盾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是意气用事,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 

  (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处理家庭和情感纠纷时,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下,被害人大多选择回避或忍让,不愿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的甚至还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回应,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如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弑父一案,其父固然有酗酒家暴的恶习,但吴某某也无所事事,不求上进,是其家庭矛盾不断激化的诱因之一。 

  (三)重自我调解,轻外界调解。发生矛盾、遇到纠纷困惑时,得不到有效宣泄排解和疏通,是导致琐事变大事和“民事”转“刑事”的重要原因。在处理家庭矛盾中,矛盾双方多选择自我调解的方式,而不愿让外力介入协调,矛盾在较长时间内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轻则发生口舌之争,重则发生肢体冲突,最终酿成血案。如胡某某与80岁的婆婆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不断发生口角,长期争执使得矛盾难以调和,最终胡某某因气愤至极心生歹念引发杀人惨剧。 

  (四)家暴、赌博等恶习成为“导火线”。家暴和赌博行为的主体多为男性,因文化程度低、收入低、工作不顺利等外在因素引发家暴、赌博恶习,成为一种宣泄精神压力和不满情绪的方式。而且随着时间的积累,在其他家庭成员的隐忍下,家暴程度、赌博嗜好会不断升级,带给家庭成员愈来愈多的精神和肉体伤害。由于受伤害方心理、情感和生理等需求长期不能得到满足,于是一些人选择从婚姻之外的情感关系中寻找满足或替代,甚至选择以暴制暴,酿造惨剧。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长期的家暴中,最终选择了以暴制暴,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之所以砍杀情人丈夫,原因也在于情人丈夫沉溺赌博而忽视妻子感受。 

  (五)社会调解控制功能弱化。当前,一些基层调解组织缺位失位,使得处于萌芽状态的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最终导致矛盾激化,酿成苦果。5件杀人案件反映出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社会调解功能有所弱化。究其原因,其一,家庭、婚恋矛盾双方多愿选择自我处理方式,不愿为外人所知;其二,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矛盾缺乏主动性,在“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想的支配下不愿介入,甚至不闻不问;其三,基层组织调解不到位,容易导致矛盾“反弹”,甚至加剧。如姚某某杀人一案,由于基层组织调解工作不到位,不仅没有彻底解决矛盾,反而让犯罪嫌疑人恼羞成怒而过激杀人。 

  (六)农村留守现象带来信任危机。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将老人、妇女和孩子留在家中,形成了社会上独特的留守群体。留守妇女独守家庭,携幼扶老,在承担繁重家务劳作的同时,还要担心丈夫有外遇,心理压力很大。男人在外挣了钱,见了世面,与农村留守妇女之间的感情日渐生疏,彼此产生信任危机,经常相互埋怨,纷争不断。少数人因为家庭婚恋观发生动摇,搞起婚外情、三角恋,甚至采用过激手段处理情感纠纷,引发刑事犯罪。 

  三、预防建议对策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农村活动。普法教育步伐滞后,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农村暴力刑事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在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婚姻法》等与家庭婚姻有关的法律的讲解活动,为农民群众在思想源头上设置一个自我约束的“阀门”,达到知法畏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效果。要引导农民群众认识到婚外情等破坏他人家庭行为不仅为伦理道德所不齿,而且还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是绕开法律意气用事,擅自采用极端的暴力方式泄愤,而是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德育教育,弘扬正确的家庭婚恋观。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农村群众的心理和行为,提倡家庭婚姻新道德、新风尚,弘扬健康、道德的婚恋观。如在农村中制订村规民约和开展评“星级家庭”、“模范夫妻”等评比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群众树立婚姻和责任对等的观念,杜绝家暴、赌博、婚外情等陋习。 

  (三)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层调解机构的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如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承担着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整体素质是破解农村因婚恋、家庭矛盾导致刑事犯罪多发困境的根本保障。要促使基层组织转变工作理念,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私事不便管”的传统思想,转变角色主动介入家庭矛盾调解处理,防患未然。要以化解矛盾为前提,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任何不尊重矛盾双方的强迫式调解做法,都会使本已敏感激烈的矛盾加剧爆发,要纠正一调了事的传统做法,建立事后回访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成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家庭、婚恋心理调试。基层协调组织在调解家庭、婚恋矛盾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处理矛盾和冲突,预防和矫正各种心理障碍。对具有赌博、家暴陋习的人员要进行重点说服教育,指导他们建立起正确的缓解精神压力和不满情绪的可替代方式,引导留守妇女消除心理猜疑,树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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